一、调拨、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胶州市行政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调拨审核表》;
(二)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出单位调出资产的原因以及对调出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等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调出单位内部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不同预算级次之间调拨、捐赠资产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同意文件;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二、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胶州市行政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核表》(应注明资产报废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二)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者报废标准;有关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者专家鉴定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本单位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及影像资料等;
(三)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五)车辆处置应提供车辆处置书面申请(车牌号、品牌型号、购置时间、行驶里程、车况证明、车架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购车发票复印件、中介机构技术鉴证报告或黄标证明标识等。报废后提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残值收入上缴单据等。
三、股权划转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拟划转股权的形成情况、划转的原因、接受方的情况、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投资方同意划转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印件、企业章程等;
(三)股权证等股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划转的可行性分析;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由国资部门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四、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股权)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拟有偿转让资产状况的说明、有偿转让的原因、拟申请转让的方式、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转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提供投资企业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提供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三)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提供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五、报损国有资产(实物)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资产报损的原因、保险理赔或责任方赔偿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资产报损的有效证明,如政府市政规划方案、依法收回文件、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判决书、没收证明,法定仲裁机构仲裁书;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专家鉴定意见等;
(三)涉及保险理赔的理赔凭证;责任方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及赔偿或者补偿凭证;
(四)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五)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六、报损国有资产(非实物)应提供的资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
1.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该项对外投资的初始情况、投资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损失原因、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2.投资企业依法破产或者被依法停止经营的法律文书及工商登记注销证明;
3.投资企业清算报告。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
1.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发生的情况说明、损失原因、追缴情况、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2.债务人被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法律文书、文件、证明和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及清算报告等;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4、涉及诉讼的,法院判决、裁定本单位败诉,或者虽胜诉但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被盗、被骗、被挪用等,提供公检法机关出具的确已无法追回的法律文书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三)无形资产损失
1.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及损失情况的说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2.有关机构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3.超出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七、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置换资产的原因、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详细情况、资产无担保或抵押的说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债务协议、相关凭证、期末资产负债表、相关明细表及非货币性
资产的评估报告等;
(三)当地政府承诺文件、草签的置换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五)对方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需整体处置资产单位的基本概况、处置资产的依据、资产清查结果等内容;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
(三)财务审计报告。
九、国有资产处置后,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做好账务处理
以上资产按上述规定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审批的资产名称、价值、规格、数量、购置日期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胶州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相应地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发现与处置不符的资产,由责任单位作出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办备案或重新报批。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提报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办审批。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提报的资料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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