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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的法律依据

所属栏目:国有资产评估
发布日期:2021-03-31

  国家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为此,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有一些特殊的事项需要评估备案,以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那么,对于那些情形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笔者进行了罗列如下,当然,这并不是对所有须评估情形的穷尽,还需许多情形有待补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1)第14号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第六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八、《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

  第四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十、《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5号)

  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国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的法律依据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集慧资产评估公司客服,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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